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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陽勞務派遣公司常見的六個問題!

      來源:www.michaelkorfactoryoutletpro.com   作者:元允
    疫情過后的沈陽勞務派遣公司常見的六個問題是這樣的:什么是勞務派遣、沈陽勞務外包突出的三個特征、沈陽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條件、沈陽勞務派遣適用哪些工作崗位等:
    沈陽勞務派遣公司

    1、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勞務派遣單位管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管人的用工模式。勞務派遣中存在三方,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存在勞務派遣關系,這種關系本質上是民事關系。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法律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是,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這里所稱的勞務派遣。

    2、沈陽勞務外包的三個特征

      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工”一體的兩方法律關系轉化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系。歸納起來,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點:

    第一、用人不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但被派遣員工并不在勞務派遣單位實際工作。

    第二、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但雙方并無勞動關系。

    第三、三方主體,多重關系

    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之間形成多重法律關系:

    其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民事合同關系;

    其二、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關系;

    其三、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特殊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3、沈陽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條件有哪些?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第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第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將原本取消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恢復是在開歷史倒車,背離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市場經濟規律,也與現今國務院的簡政放權背道而馳。

    這是因為,勞務派遣之所以能夠產生和發展,是勞動力市場分工的產物,即隨著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企業越來越將主營業務和非主營業務分開,對非主營業務一些企業有了越來越多的臨時用工需求,如果為此而專門聘用員工,對企業來說會耗費較大的成本例如招聘成本、培訓成本以及因為在非主營業務上耗費過多時間、精力、成本而導致的機會成本等,而勞務派遣的出現則滿足了這些臨時用工需求。從這個意義而言,勞務派遣優化了勞動力資源。

    由此可見,勞務派遣使用面越來越寬,使用數量越來越多是市場力量作用的結果,經驗一再證明,市場的力量不是政府這只手能夠改變的,政府干預的結果只會導致其以一種扭曲的結果出現。

    因此,筆者認為2013年7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試圖以法律的強制性力量遏制勞務派遣的泛濫現象,其結果將是徒勞的,現在各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以“假外包,真派遣”應對該修正案就是明證。

    4、沈陽勞務派遣適用哪些工作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只能適用于如下工作崗位:

    其一、臨時性工作崗位:即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其二、輔助性工作崗位:即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其三、替代性工作崗位:即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對上述“三性”工作崗位中的臨時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少,但是對輔助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大,關鍵點在于如何界定“主營業務崗位”和“非主營業務崗位”。其確定帶有比較大的主觀性。

    對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該條援用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所以還是存在用人單位和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是“單決”還是“共決”的問題。對此,實務中,一般認可的是“單決”制。

    5、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6、勞務派遣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所謂勞務派遣協議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的合同。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

    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工作地點;

    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經濟補償等費用;

    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發表日期: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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